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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并及时依法确权,避免事后纷争 (2012-04-28) 点击量:2636
蔡某和周某为北京某公司的股东,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,注册资本为30万元,其中蔡某占45%,周某占55%。周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,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。后蔡某、周某及邵某签署《股份合作协议书》,协议约定:三方分别以现金和管理出资,合作经营该公司,股权比例为:蔡某50%,邵某10%,周某40%。 协议签订后,周某拒绝配合办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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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清辉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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